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佛山市28365356体育在线。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纺织丝绸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市广大纺织丝绸科技工作者,为繁荣我市的纺织科技事业,振兴经济,加速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科协主管单位和佛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办事机构设在佛山市汾江中路54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是:
一、开展有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继续教育,举办技术培训,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四、对纺织丝绸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生产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发展纺织丝绸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六、编辑出版纺织丝绸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七、向党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有个人会员的单位即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等。
二、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及自学成才撰写论文在省级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者。
四、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现在从事有关纺织学科的科技人员,助理工程师从事该学科三年以上、技术人员从事该学科五年以上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六、凡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参加和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境内外科技工作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申请人经本会会员介绍,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授予名誉会员称号,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及取得有关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要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专业组等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专业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若干工作部门及委员会,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和佛山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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